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迎检工作的通知
(甬卫办〔2010〕66号)
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央文明委工作安排,2010年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即将开始。据悉,8月中旬,我市将迎接实地测评。此次测评关系我市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目标的实现,意义非常重大,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作为窗口行业单位,是本次测评的重点和必查单位,各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市卫生局各处室要按照责任分工(见附件),做好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可在七月下旬和八月上旬,按条线组织大检查。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对照测评要求(见附件)迅速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积极进行整改,确保测评效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宁波市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医疗卫生相关责任分解
1.5 城乡结合部清洁。(责任单位:市爱卫办)
3.1 沿街店铺经营规范。沿街餐饮单位卫生管理相关证照齐全,卫生状况良好,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落实;卫生管理符合规定要求。(责任单位:卫监处)
4.3 公共场所举止文明。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责任单位:卫监处、爱卫办)
5.2 社区服务完善。设有卫生服务站,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并实施责任医生制度。(责任单位:妇社处)
7.1 市民广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率超过70%。(责任单位:医政中医处)
7.3 社区、窗口服务行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经常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专门记录。(责任单位:局团委)
8.1.1 服务环境整洁。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内外环境整洁,机构标识无污损;消防通道无被占用、堵塞等现象,逃生导向标识清晰、规范;通道、厕所等设有无障碍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并有明显标志。(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8.1.2 服务环境整洁。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各项服务设施齐全,有便民服务措施;场所内文明有序;有文明提示语或温馨提示标识。(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8.2 服务制度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服务制度、收费标准、办理程序等公开;重要事项及时公布;投诉处理机制完善。(责任单位:局办公室、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