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基本医疗待遇。各市参保人员规范统一待遇标准、范围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和管理等统一按设区市本级制定的标准、支付范围和管理办法执行。
(四)统一基金管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和调剂基金的预留的核定、预拨并组织实施。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各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规程。按照我区金保工程总体规划,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完善市级统筹具体实施办法。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统筹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健全和完善市级统筹各项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各县(市、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市、县二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市级统筹目标责任制,对各市及所辖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
(三)切实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使各级经办机构尽快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确保市级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五)加强对统筹基金的运行分析,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各地要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原则上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六、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