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桂政发〔2010〕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和抗风险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稳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将现行的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级统筹从2010年起统一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市级统筹,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资金管理和调剂金使用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升。
三、时间进度
2010年第三季度末,各设区市做好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第四季度末,各设区市全面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各地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应完成以前的欠费清缴工作。
四、基本要求
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要实行同一统筹地区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医疗待遇,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一)统一基本医疗政策。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各市统一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设区市制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统筹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问题,妥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
(二)统一基本医疗缴费基数和比例。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统一按设区市本级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允许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困难地区在3年内将费率逐步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