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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6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确保自治区本级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自治区本级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单位和报送内容

  自治区本级政府信息报送单位是指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自治区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是各报送单位的法定职责,各报送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履行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报送义务。

  自治区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自治区本级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在自治区档案馆设置的、配备有接收和存储政府公开信息的设备和便于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电子文本的计算机设备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

  报送内容包括各报送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2008年5月1日起生成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文均属应报送范围。

  二、报送时间和报送形式

  各报送单位应在2010年10月1日前通过政府公文机要交换站,将历史形成的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电子文本及纸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报送自治区档案馆。属于新生成的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各报送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档案馆报送纸质文本一份,并采用离线方式或在线方式向自治区档案馆报送电子文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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