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联系各工作委员会主管新闻通报工作的负责人,了解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新闻通报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四) 征询协会会员对新闻通报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五) 征询媒体对协会新闻通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 承办协会交办的有关新闻通报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新闻通报工作,配合宣传联络委员会做好新闻通报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涉及该委员会的新闻通报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每年通过协会秘书处,至少向宣传工作委员会提供四件(原则上每季度一件)有关该委员会工作的宣传材料;
(二) 配合宣传工作委员会解决涉及该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新闻通报内容的相关事宜;
(三) 参加与该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新闻通报活动,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回答媒体的询问;
(四) 向宣传工作委员会提供与该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新闻通稿;
(五) 参加宣传工作委员会有关新闻通报工作的会议。
第七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应当每三个月向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管新闻通报的负责人征集可用于新闻通报的题材,确定新闻通报的形式。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 新闻通报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新闻通报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不定期新闻通报会根据需要,随时举行。
向媒体提供书面新闻通稿和接受媒体采访,根据需要随时安排。
第九条 新闻通报会内容由各市律师协会及会员、各业务、工作委员会提供,由宣传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整理,主管会长、新闻发言人审定,重要新闻通报内容由会长办公会审查。
上述新闻通报内容由协会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十条 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OO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