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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新闻通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新闻通报办法》的通知
(豫律协〔2009〕12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现将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律师协会新闻通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律师协会新闻通报办法
(2009年9月6日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新闻通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强化行业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省律师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新闻通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协会的中心工作服务;
  (二)使全省律师行业整体受益;
  (三)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

  (四)保证新闻通报的时效和质量;
  (五)遵守有关新闻通报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协会新闻通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新闻通报会;
  (二)向媒体提供书面新闻通稿;
  (三)接受媒体采访。
  第四条 协会新闻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 协会重要的会议、活动、决定和管理举措;
  (二) 协会对业内有影响的事件及问题的立场、态度和观点;
  (三) 协会对国内外和省内外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及热点问题的立场、观点和建议;
  (四) 协会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性文件在制定、修改、施行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 协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重要的会议、活动和举措;
  (六) 宣传推介河南律师业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七) 通报协会会员违法违纪案例和处理情况;
  (八) 其他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协会新闻通报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
  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是新闻通报工作的具体执行和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依据本办法,按照会长办公会议制定的宣传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协调新闻通报工作,确定每次新闻通报的内容;
  (二) 负责安排和组织媒体参加新闻通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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