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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二十条 会计应按本所的分配制度规定,及时、准确核算律师应得工资数额,并统一造表,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进行业务报销时,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持有关合法有效的业务支出票据交会计审查,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予以单列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所应按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及时交纳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律师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本所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发展、奖励和福利等基金制度,按有关规定提取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所财务向全体合伙人(国办所的全体律师)公开,允许合伙人(国办所的全体律师)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帐册。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或负责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反映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所的财务情况向合伙人会议进行通报,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所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审核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河南××律师事务所
投 诉 查 处 制 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本所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委托人以及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本所及本所律师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上述委托人和利害关系当事人,统称为“投诉人”。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有关机关、部门受理的投诉,要求本所查处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所办理投诉事宜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注重调解;

  (二)有诉即应、及时受理、尽快解决、案结事了;

  (三)客观、公正,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维护本所集体声誉,被投诉律师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所处理决定;

  (六)对被投诉律师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五条 本所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箱,指定投诉受理人专门受理投诉事宜,并将投诉的详细材料报送主管投诉的合伙人(或负责人)。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七条 本所投诉受理人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并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本所接受投诉人的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后,应及时与被投诉的律师联系,经被投诉律师同意,被投诉律师与投诉人可就相关投诉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解决的投诉,本所不再留存投诉档案。

  第九条 被投诉律师不同意协商或投诉人不愿与被投诉律师协商的,由本所主管投诉的合伙人(或负责人)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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