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委托人签发豁免函表示同意,本所律师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利益冲突行为:
(一) 本所不同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
(二) 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分别接受同一事务双方或多方委托。
第九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条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章 利益冲突事项审查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一条 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章 利益冲突事项的处理
第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应书面告知委托人暂时中止代理行为,并立即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处理利益冲突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本所律师正在办理的业务中有利益冲突事项,应视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本所同一律师在同一业务中接受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应当对律师予以批评,并保留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解除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二)律师事务所数个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请各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委托人拒绝签发豁免函的,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保留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解除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三)律师事务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接受委托人委托,或办理的后一个法律事务与前一个法律事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协商解除一个案件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该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协商不成的,应当解除后一个案件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该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四)本所律师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时,应当解除委托关系或将案件移交本所其他律师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针对本制度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二)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
(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四)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本所、律师因违反本制度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所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人因未如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造成本所、律师违反本制度的,应当由该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河南××律师事务所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
律师法》、《
档案法》及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