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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考核的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
  第十二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

  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
  第十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河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行为。

第二章 利益冲突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第七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两上或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人的;
  (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
  (五)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法律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本所不同律师办理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法律事务,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及相对方当事人书面说明,并告知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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