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拟处分会员、投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律师协会主管会长决定。主管会长是听证主持人的,由律师协会会长决定。
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投诉案件调查取证的惩戒委员会委员或经惩戒委员会委派从事调查取证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拟处分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六)法律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拟处分会员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提交律师协会。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拟作出行业处分的,应当向拟处分会员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给予处分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
(三)告知拟处分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期限;
听证告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印章。
第十四条 拟处分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提出。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拟处分会员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