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和综合运营收益率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0〕1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相关规定,参考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09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2.25%,2003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2004年1月1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记账利率记息。个人账户综合运营收益率为3%,2004年1月1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综合运营收益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