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的救助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按照国家民政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及时、适度,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及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实行节日补助、物价补贴和应急救助等方式,具体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