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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1.工薪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2.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3.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获得;

  4.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取得赠与、补偿、赔偿情况获得。

  (二)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1.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收藏品、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情况获得;

  2.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获得。

  三、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方式

  按照诚信为本的原则,各地要在社会救助项目申请人“诚信认同”基础上,专业操作、信息互通,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交换平台以及申请可查询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在信息比对的同时,各地仍要进行必要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

  (一)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民政部门要建立全省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财政、人社、社保、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机构要通过这一平台与民政部门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网络专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作为信息平台,要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核对部门提供详尽、客观的数据信息,把原本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相关经济状况信息,通过核对系统进行最大效率的整合和利用。

  在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建成之前,可以通过人工的方式定期进行数据传输,采用加密U盘等形式,制定电子表格名单进行提交和信息比对。具体数据交换周期根据实际需要由各部门协商确定。

  (二)实行科学的核对方法。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收入特点,确定不同的核对要素。核对要素可分为“基本核对要素”和“补充核对要素”,通过电子比对专线从相关部门获得相应的要素信息,根据核对机构的数字模拟推算规则,在系统中直接生成该申请人及其家庭客观、公正的收入财产数额,再与申请人个人申报的数额或政策规定的数额进行比对,得出核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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