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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社保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社保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科学、准确地确定社会救助对象,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重要性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作为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关键环节,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操作的重要前提。社会救助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于解决家庭收入核算难,救助对象认定难,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和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依托省民政部门建立的信息交换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创新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低收入居民家庭相关信息共享,为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内容

  凡申请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其家庭经济状况均应进行核对。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及《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9〕78号)的相关规定,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是核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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