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依法进行处理;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写款规定的10日内。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有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得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证据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投诉,也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