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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意见予以审核确认。
  第九条 评标过程中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该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废标后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结束后查实认定为串通投标并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在未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递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均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织招标的,曾在本项目招标中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其串通投标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中。
  第十一条 招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投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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