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企业跨国经营。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国际大公司的合资合作。对重大中外合资项目,中方资本金不足部分,同级政府要及时协调,抓好落实。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有选择地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开发境外资源,发展境外加工贸易和承包工程业务,有关部门配备相关人员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四)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生产要素的组织协调力度,在总量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保障百强企业在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力等方面需求,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省级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予以倾斜。在技术改造项目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减免城市基础配套费。支持企业加速折旧,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应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六)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项目,优先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大企业或子公司只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辅导,做好相关认定服务,使具备条件的企业顺利通过认定,并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支持。居民企业与省内配套企业之间开展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采取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票据融资等方式,拓宽资金渠道。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融资能力。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培育力度,优先将“百强企业”纳入全省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加强指导,跟踪服务。对企业改制和上市过程中各种费用可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给予优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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