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规范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覆盖面达到 100%。在村(居)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加强纠纷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基层调解体系。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逐步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区域延伸,力争做到凡是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组织,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退休教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整合各类人才资源,继续加强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志愿调解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多种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提高工作效能。
(三)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结合新时期工作需要,加快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落实人民调解的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成为维护社会的“稳压器”和“调节器”。
(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城乡、深入基层,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同时,建立健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积极调解矛盾纠纷,重点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城乡建设中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维权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提前介入,定期进行社情民意分析,科学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做到因人、因地、因事、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城乡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注重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五)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大力推广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完善省、州(市)、县(市、区)、乡、村“五级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分流、联动、调处、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规范运作。建立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和诉前劝导制度,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推动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整合各类调解资源,推动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统一受理、先期处置,部门分头调处的工作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质量,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