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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0]9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7220个,调解人员23万余人,已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达50余万件,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有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将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增强城乡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建设平安和谐云南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是建立完善两项制度。建立完善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的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二是建立健全两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事务,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三是落实“四防”、“四不”要求。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群体械斗事件,防止群体性上访;小纠纷不出村 (居)民小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纠纷不出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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