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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宝清县开发商拆迁普通居民住宅契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宝清县开发商拆迁普通居民住宅契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黑财农村〔2010〕29号)


宝清县财政局:
  你县《关于宝清县财政局对开发商拆迁过程中拆迁普通居民住宅征收税率问题的请示》(宝财呈〔201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六条关于“本省契税的适用税率除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为3%外,其他均为5%”的规定,你县开发商拆迁普通居民住宅应当执行5%的契税征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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