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黑财注〔2010〕3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0]39号)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工作自2010年9月初开始至10月末结束。检查范围包括:
(一)近两年内未纳入检查计划的事务所;
(二)受到投诉、当地社会反响较大的事务所;
(三)上年受过处罚和今年列为重点检查的事务所;
(四)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备的事务所;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检查2009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必要时可延伸检查以前年度。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情况,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
(三)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设立条件、业务报备、财务会计核算、人员资质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要求
(一)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组织实施,具体组成两个检查组,各组组长由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工作人员担任。
(二) 检查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送达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