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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


  (三)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夜经济特色街区内娱乐业纳税人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夜经济服务业企业如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商贸、餐饮、体育、文化、旅游等城市夜经济服务业项目,降低土地出让金、临时占用道路收费标准,免收征地管理费。

  (五)自2011年1月1日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商场、超市、体育健身、演艺单位(公用剧场、演艺公司、酒吧、夜总会以及KTV等)等参与夜经济的企业,银行刷卡综合费率统一执行最低限。由地方政府牵头,银行出资,在城市主商圈和夜经济特色街区,增设自动柜员机和刷卡机具,并开展夜间刷卡消费有奖促销活动。

  (六)在《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7〕102号)所列企业范围基础上,再将参与夜经济、2010年7月底在册且能单独计收电费、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商场、超市和重点餐饮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纳入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确定。

  四、优化营商环境

  (一)依法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自2010年10月1日起,新开办从事夜经济经营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将注册资金降低为零。连锁企业(特殊规定除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证照管理部门办理。

  (二)鼓励企业为促进夜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展演、促销活动。进一步放宽对夜间经营企业灯饰、广告设置的限制,简化企业灯饰、广告审批手续。

  (三)对涉及发展夜经济的政府收费项目进行统一清理,凡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均按非法收费予以清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夜经济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取消不必要的检查和验收。

  (四)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对夜经济特色活动宣传和夜间消费资讯服务,向消费者广泛推介特色街区、特色企业、特色服务、特色产品、特色活动、演艺精品和旅游线路。

  五、强化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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