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每一还本付息日,政府投融资平台将还款资金及时划入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贷款资金专户,用于还本付息。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本级政府偿债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补助还款来源和支持投融资平台发展的资本金投入。偿债资金的来源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收入、城建税部分收入、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资产转让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其他可用于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的收入等。政府偿债专项资金中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归属于专项资金来源的各项收入,按进度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划入设立的资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偿债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本地联席会议根据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及融资条件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平台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建设资金拨付台账,建立健全账目管理制度,定期对账,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逐月统计项目资金明细支付情况,报送本地政府投融资平台。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和工程招投标标底的审定,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本地政府投融资平台委派主办会计,具体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核算管理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融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批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本地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关审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