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全部建成后,本地项目主管部门、投融资平台全程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向投融资平台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并出具竣工决算评审报告,作为项目费用结算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财政专项投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拨付财政投入项目的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资金使用计划内建立月度用款申请制度。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工作进度,申请本月度用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 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由投融资平台进行审核,并按照审定意见办理拨款手续。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月末的资金余额纳入下一月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实行比例控制: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资金到位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七章 偿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完善偿债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投融资平台承担有限责任,投融资平台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融资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偿还来源为土地增值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项收益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成立债务监管办公室,设在本级财政部门,坚持融资和偿债一口进、一口出,主要负责政府债务举借审批、债务预警、偿债渠道、责任追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