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时,直接对应项目,要按照
物权法、
担保法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规定,对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进行审核,严禁发放资本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贷后监测分析机制。人民银行按照授信额度对平台贷款银行按月统计和发布融资平台有关信息。银监部门要密切关注信贷风险敞口,加强对平台贷款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防范信贷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政府增信手段强化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采取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注入、国有土地、矿山作价注资、国有资产划拨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等多项措施,做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提高资信等级。
第二十六条 严格担保管理。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在融资方案中予以说明,其担保方式、内容经债权金融机构确认后,在投融资体系内协调解决。
政府投融资平台原则上不得为政府确定的投融资平台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采取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明确项目单位,组织各项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先财政评审、后确定预算”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实行预算评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本地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下达建设项目预算,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数额。
第二十九条 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变更要严格按照“先申报、后评审、再变更”的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工程变更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本地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审批,同意后实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