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每年第四季度,各投融资平台根据本地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及项目建设需要,分别编报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平衡各投融资平台编报的投融资计划后,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给各有关投融资平台,同时抄报上一级联席办和发展改革部门,抄送同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必须严格按申报程序报批,凡未纳入本地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安排建设资金。需地方政府配套或协助的国家项目,视情况可随时增列计划。
第十九条 跨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及其投融资计划,按原批准方案跨年度执行,执行期间不再逐年上报、审核、批复。
第四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条 设区市和县级政府融资参考标准:
(一)前3年本地人均GDP达到13万元及以上;
(二)前3年本地GDP平均增长率达到12%及以上;
(三)前3年全部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
(四)前3年年均可支配财力达到2亿元及以上;
(五)债务负担率,即当年政府债务余额/当年GDP,不超过10%;
(六)偿债率,即政府年度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财政收入,不超过15%;
(七)债务率,即当年政府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不超过100%。
具备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标准:一是具有地方经济产业集群、集散地以及经济发展潜力较大;二是地方政府信用程度高、贷款额度小且贷款期限在本届政府任期内。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根据政府确定的投融资项目,制定融资方案,包括可行性论证、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款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等。
第二十二条 优化融资结构,对增量资金,鼓励利用债券、信托、租赁、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降低政府投融资平台银行贷款比例;对存量资金,鼓励运用市场化方式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资产证券化,转化贷款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