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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对投融资平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各投融资平台完成投融资任务;完成投融资平台国有资金、资产、资源向资本的转换,对投融资平台进行整合;完善对各平台的考核激励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问题整改工作。

  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融资平台信贷行为的监测和指导;加强信用建设,对项目的储备、项目招投标中的信用评定进行监管。

  第十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认定制度。地方投融资平台由省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各级投融资平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分别报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认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和上报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盘活政府配置的资产、资源、资金,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开发、整理等工作,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实施年度投融资计划;

  (三)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融资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控制项目资金成本;

  (四)负责融资债务管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下,资本金放大倍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按时偿还债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是指按年度对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及投融资额度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申请列入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凡需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和投资建设的项目,均由投融资平台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储备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经审定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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