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清理整合,提升融资能力。
(一)已设立多家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将现有投融资平台的债务分类清理规范后,进行有效整合。将投融资平台改造成为有现金流和净收益的经营性公司,将实力弱、资质差的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将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整合为上市公司。
(二)指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快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投融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内控机制,构建“借、用、管、还”相匹配、“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投融资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制度。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政府投融资平台由各级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分工联合监管。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本级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整合和投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项目储备机制,汇总编制年度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资源整合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相应财政扶持投融资的政策措施;研究统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本级财政偿债能力,在财政预算中对地方债务规模提出明确的控制上限,建立投融资平台政府专项偿债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整合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报批和供地保障;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收储、出让等工作;将收储土地转换为资本。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指导和配合土地部门做好投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