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2010〕20号 2010年7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全省政府投融资体系,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加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实行统借统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社会事业等非经营性公益类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确定的其他准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是指在完善投融资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手段,规范投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财政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实施的投融资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融资方式。政府投融资平台应按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选取融资方式。
第六条 各级政府建立债务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分析评估自身偿债能力,按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把融资的数量、总体规模控制在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使政府投融资平台既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