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排查工作,强化监督管理
各市、县政府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补偿安置不到位的,要立即予以整改。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严厉惩处犯罪分子,依法查处因非法强制拆迁引发的各种刑事和治安问题,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征地、城市房屋拆迁排查清理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部署。
四、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信访风险评估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对评估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全力做好相关工作,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较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