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制定拆迁计划,依法规范拆迁行为
(一)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居住环境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要件不全、资金不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可行、未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各市、县政府要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部门,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依法规范拆迁行为。严格落实拆迁许可、公示、听证、资金监管、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拆迁程序和行为,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面的意愿。对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要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无证拆迁项目确需继续实施拆迁的,要依法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再实施拆迁。做好拆迁行政裁决工作,对当事人申请裁决的,拆迁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平、公正依法裁决。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备案。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三)完善补偿安置办法。加强对拆迁估价的管理。各市、县政府要公平、公正、公开评估公布区域房地产市场价格,可采取多个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中位价中标的评估办法确定,提高公布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精确度和群众的信任度。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对违法、违规估价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拆迁补偿安置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各市要把回迁安置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加强对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快速高效的推进机制,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要把拆迁工作与住房保障机制结合起来,切实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督导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保被拆迁居民按时回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