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冀政办〔2010〕18号 2010年6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保护群众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设区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或测算办法执行。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市、县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切实履行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地报批前,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须制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户居住问题的途径或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征地及补偿安置等情况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及时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盖章和签字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听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三)加强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市、县政府要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和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须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在2年内组织完成征地实施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防止发生以租代征、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等违法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