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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区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区救灾减灾工作政策;承办对救灾组织的协调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全区的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自治区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自治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区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的草拟工作;承办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养老服务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工作;承担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的拟订;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牵头指导全区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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