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区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工作;承担民政宣传信息管理工作。
(二)法制处。
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民政法制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负责民政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受民政部委托,承担在桂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本厅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四)优抚处(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活动的组织,负责全区军烈属优待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和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及全国、
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