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区优抚政策,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拟订全区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