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负责环保行政审批工作。
(七)污染防治处。
负责起草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设区市间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设区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恐怖袭击工作。
(八)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九)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竣工验收及日常监管工作;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承担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人事处。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行政体制改革;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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