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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受理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申请。

  (十一)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对外接待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建议;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科技标准处(环境监测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牵头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受理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申请;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监测信息;指导全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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