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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组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实施广西生态省(区)建设的职责,增加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区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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