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驻桂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宣传群工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一室、二室,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含兼党委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兼室主任〉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纪委室副主任2名)。
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副厅长级领导职数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