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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律管处关于建立律师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律管处关于建立律师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各市属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
  近年来,律师业发展较快,律师队伍进一步壮大,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通知》(组通字〔2008〕15号)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司办〔2008〕68号)、《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规范》(浙司党〔2002〕11号)和《关于建立律师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浙司〔2009〕61号)文件要求,经律协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市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指派律师党建工作联络员的律师事务所
  有党员但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或无党员(指专职律师中没有党员或只有离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职业的党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有1名律师党建工作联络员。
  二、律师党建工作联络员的产生
  党建工作联络员一般在所内党员中产生;但是,无党员或者所内党员不符合担任党建联络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党建工作联络员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统一指派。
  无党支部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由市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熟悉律师管理工作的党员干部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并承担业务指导职责。
  三、党建工作联络员的基本职责:
  律师党建工作联络员应有3年以上党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和省厅、市局党委和律协党委的规定要求;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有关党建工作的要求;
  2、指导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
  和律师队伍建设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3、发现和培养优秀青年和入党积极分子加入党组织,受理和指导入党申请,协助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帮助律师事务所做好青年、妇女和统一战线工作;
  4、支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依法履行领导和管理职能,推行制度建设与民主管理,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促进律师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5、深入了解律师的政治态度、思想倾向和职业道德状况,宣传和讲解党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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