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主管部门(或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责任:组织、督促所管国有企业按照桂政办发〔2006〕97号文件和本《补充通知》规定,认真做好解决所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落实工作,并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所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的认定工作。
(二)教育部门责任:负责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进行认定;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中退休教师身份进行认定,并盖章认可。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会同教育部门对需要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身份进行认定,并对已经认定退休教师身份的人员的退休待遇,按当地政府办同类退休教师退休金标准进行核定,并盖章确认;对已签订移交协议的,及时按规定将一次性划拨的费用划拨给接收地人民政府;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政策时,负责给予调整。
(四)财政部门责任: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或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审核困难企业资格或关闭破产企业相关费用并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具体发放单位。
(五)除本《补充通知》所规定的上述部门外,其他涉及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的部门,应给予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退休教师移交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按职能分工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落实工作,并进一步做好协调、指导地方对口部门和企业的工作,督促这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各企业要尽快做好解决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积极主动与各级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在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件、桂政办发〔2006〕97号文件和本《补充通知》精神时,要认真做好不在政策范围内的其他退休人员的信访、维稳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原已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教师费用按移交协议执行,不再调整补助金额。
(二)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其退休待遇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退休教师标准统一发放,今后涉及退休教师退休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