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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企业将已认定身份的中小学退休教师造册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后,逐一测算退休教师月基本养老金同地方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应享受待遇标准的差额,并进行统计汇总后一并移交地方政府,并依此计算各项移交费用。

  (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前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统计、费用测算以及申请财政补助工作,由企业留守工作处负责;如没有留守工作处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原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负责。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前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统计、费用测算以及申请财政补助工作,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改制后企业如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由改制前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原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负责(以下对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统称为“企业代表单位”)。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内退教师,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教师移交管理办法

  (一)规范移交手续。

  为理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管理关系,确保退休教师退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从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月起,凡符合本《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由企业按属地原则统一办理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关手续。2004年1月1日前已办理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但尚未移交退休教师的,按本《补充通知》规定,补办退休教师移交手续。

  (二)移交经费的核定。

  1.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需经费,以移交时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办中小学同类退休教师退休费实际差额为基数,一次性划拨10年费用予接收地人民政府,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发放。

  2. 2004年1月1日至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期间退休教师退休待遇差尚未得到落实的,由移交企业在移交前一次性予以补发。

  (三)移交经费资金来源。

  1. 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企业负责解决移交经费,在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一并划拨。

  2. 困难的亏损企业,可申请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条件及补助标准按桂政办发〔2006〕9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企业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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