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政办发〔2010〕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精神,妥善解决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范围
按照《
教师法》规定,本《补充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国有企业因减员增效,经企业批准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离岗退养的、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凡所在学校实施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需具备评定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条件;按规定实施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还需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身份、待遇标准认定的程序
(一)由企业根据退休教师的人事档案认真调查核实,并统计、造册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已撤销的,报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初审后,报企业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企业将经教育行政部门、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退休教师名单在本企业公告栏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携带退休教师人事档案材料,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当地政府办学校同类退休教师实际执行的退休待遇标准核定其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