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强为广西来京人员提供服务。加强我区驻京办事机构为我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制度建设。发挥北京广西企业商会和各类民间协会等群体主动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协助做好广西在京劳务人员服务工作,加大劳务维权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广西在京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广西在京大学生的服务工作,及时提供各类就业信息和相关政策;加强与自治区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各市县劳务输出部门的联系,建立稳定的劳务输出体系。
(十九)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思想观念新、服务能力强、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战斗集体。建立健全驻京办事机构干部选拔、培养和任用制度,通过选调轮换、学习培训、内外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六、工作要求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领导,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级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主动做好我区驻京办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
(二十一)严格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督实效;建立驻京办事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召开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
(二十二)严格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除保留的自治区和地级市两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对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驻京办事机构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干部队伍的稳定。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落实,不执行清理整顿规定的,以及不严格执行《意见》要求、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