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区驻京办事机构要按照要求,承办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自治区交办的事项。
(六)要进一步完善我区驻京信访工作机制,做好我区进京上访人员的疏导劝返和领访陪访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维权救助工作,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七)我区驻京办事机构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为我区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八)我区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要研究分析我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推动发展、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要按照“党建带团建,团建促党建”的要求,充分发挥团组织的助手和生力军作用。
四、规范我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体制
(九)规范机构编制设置。根据《意见》和《工作方案》精神,严格我区驻京办事机构设置。保留的我区各驻京办事机构,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新的“三定”方案规范履行职责。
(十)规范政府监管职责。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监管的主体责任,各市人民政府承担对各市驻北京联络处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政策规定,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
(十一)规范自身管理职责。我区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发挥作用。要认真抓好理论学习,开展廉洁从政和法纪教育;要积极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及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要认真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
(十二)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协管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对各市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加强协助各市政府抓好廉政建设,促进驻京办事机构健康发展。要强化沟通协调,实行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制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加强和规范我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交流会和党建工作联席会,牵头组织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沟通协调各市驻京办事机构配合做好首都维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