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关于做好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厅《关于做好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09]81号)文件和省厅换证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设立资金不足30万元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必须追加设立资本金,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明本所最初设立资金数额,追加数额以及目前已达到数额,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等)。
二、追加设立资本金后要尽快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变更所需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合伙人会议决议;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
3.律师事务所许可证副本,验资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登记表》中设立资产总额按变更后的填写。
四、《律师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登记表》要按要求如实填写,如与司法厅律管系统信息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证明材料,(照片为近期2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内勤要认真核对,否则影响新证换发。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补办,如有事项变更或转所的,要抓紧时间办理,必须在换发新证之前变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