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自2005年8月《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后,我区各地认真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过几年不懈努力,取得明显成效,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总体上趋于好转。但是一些地区非法采矿活动还比较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环境,滋生了安全事故和隐患,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巩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解决当前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0年6月至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不留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稀土、钨、锡、锑、钼、高铝黏土、萤石等七种矿产资源(以下统称“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较为混乱、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开采总量控制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全面检查矿产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违规开发矿产行为
1. 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