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我市法律援助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省律协《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执业活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全市法律援助律师
二、考核内容:
(一)遵守《
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遵守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等情况;
(二)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三)完成培训情况;
(四)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五)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六)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情况;
三、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合格”等次:
(一)遵守《
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
(二)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三)完成规定的培训;
(四)在执业过程中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或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但处罚期已满或已执行;
(六)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等及时向所在单位、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律师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律师协会组织统一集中培训教育;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依照行业惩戒规则予以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四、律师暂缓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