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桂政发〔2010〕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防范地质灾害,进一步提高我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2-2015年)进行了修编,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就贯彻执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认真做好《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或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多渠道筹措资金,抓好地质灾害调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应急能力及防治工程建设、宣传教育等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山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我区80%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在山区农村,这些地区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山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详细查清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分布、稳定性与危害程度,认真抓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防止人为引发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