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宁波市旅游工作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0年宁波市旅游工作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评价要求,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旅游经济发展目标全面完成, 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2010年宁波市旅游工作评价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全市旅游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抓旅游的优势,积极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快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我市长三角最佳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特制定本评价实施办法。
一、评价范围及奖项设置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评价奖项为“综合奖”及“旅游基地建设成果奖”、“对接世博旅游先进奖”、“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成果奖”、“旅游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奖”、“旅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5个单项奖。
(二)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以及《关于印发宁波市休闲旅游基地和商务会议基地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20号)中涉及的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卫生局、团市委、市会展办、市法制办、市编办、市金融办、市农办)。
评价奖项为旅游经济服务奖。
二、综合奖的考核要素(见附件)
三、综合奖的设置
(一)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3名。
(二)特别奖2名:旅游业发展进步奖、旅游业发展创新奖。获得特别奖的县(市)区一般不再参与一、二、三等奖的评定。
(三)浙江省旅游经济强县(区)创建成果奖:须经省旅游局验收合格且授牌。获得旅游强县(区)创建成果奖的县(市)区还可参与其他综合奖的评定。
(四)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综合奖评奖资格: